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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河北省基层法院民事案件裁判的路径研究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河北省基层法院民事案件裁判的路径研究——基于181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摘要:民事领域司法裁判是人民群众在司法程序中感受公平正义的最切实、最直观的维度,民事裁判文书不仅承担着定分止争的司法功能,同时也肩负着国民共同遵循的价值伦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领域的教育、宣传、引领功能。这两项功能的实现,直接关乎着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的发展进程。本文运用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通过梳理181份河北省基层法院民事案件裁判文书的现实样态,归纳和剖析基层法院民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实然状况,探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事裁判文书中的有效融入之道。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事裁判 法律解释 法律论证

  一、沿革和界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历史发展与法源维度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党的十八大被正式提出以来,司法领域高度重视其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导向作用。2016年中办、国办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对相关工作做出了总体安排。在这之前,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从11个方面对法院工作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做出总体部署,但该《意见》在当时尚未指明裁判文书融入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路径。之后2018年和2019年最高院又连续发布多个文件(主要包括:2018年6月最高院印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2018年9月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2019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对裁判文书与核心价值观的关系、司法解释与核心价值观的关系、审判执行工作与核心价值观的关系等多方面工作做出了具体要求。

  2021年最高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对核心价值观在司法裁判文书中适用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论证顺序、解释方法等做出一系列规定。至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文书正式成为法官面临的政治要求和工作职责。

  法官面对个案进行裁判,首先需要明晰“作为法官之法的裁判规范(个别规范)来自何处”[1],亦即需要明晰司法裁判援引依据的范围边界在何处。详言之,法官需要明晰直接援引的正式法源的边界在哪里,辅助说理的非正式法源的边界在哪里。

  从法源维度来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由于其并不具备法典主义下的法条化形态,其本身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立法,对其定位仍应在非正式法源的范畴,但因其独特的公共政策属性,并且承载了国家的整体意志和社会的普遍伦理,故而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具体表现为其“可以直接影响各种正式法源的制定,并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直接嵌入正式法源形成的规则体系”[2]。具体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因其表现形式的不同,又可归为不同的法源维度:

  第一,已经被明文的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所吸收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部分,可归为正式法源。例如《民法总则》第7条(民法总则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二,未被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吸收,但以指导性案例或者司法政策体现出来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部分,应界定为非正式法源。例如最高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2020年5月最高院公布了弘扬核心价值观的十大典型民事案例;2020年10月年最高院发布第2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案例)。

  第三,未被成文法所吸收,也未被司法政策所直接体现的那些类似于伦理道德、社会习惯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部分,亦属非正式法源。

  无论是法律原则中的核心价值观还是公共政策中的核心价值观(未入法入规的核心价值观)都不能取代法律规则成为直接的裁判依据,其在民事裁判的适用上应秉持补充性与辅助性。“所谓补充性,是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能作为首要适用的法源,而只能作为正式法源的‘候补’。所谓辅助性,是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能单独作为裁判依据或裁判理由,而只能作为增强裁判说理或指引裁判价值判断的裁判理由,并且其适用必须与正式法源融贯结合”[3]

  二、表征与面向:河北省基层法院民事裁判中融入核心价值观样本剖析和实践现状

  本文借助Alpha大数据检索工具(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数据库支撑),以“法院认为”部分包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检索条件,对数据平台收录的裁判文书进行检索,共检索到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河北省基层法院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共181份(仅指判决书,不含裁定书)。

  (一)从分布年份来看,2020年河北省基层法院共形成裁判文书(仅指判决书,不含裁定书)共171980份,涉及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裁判文书24份,占比0.014%;2021年河北省基层法院共形成裁判文书76550份,涉及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裁判文书120份,占比0.157%;2022年河北省基层法院共形成裁判文书15087份,涉及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裁判文书37份,占比0.245%。(如图1所示)

2020-2022各年度河北省基层法院民事裁判文书中融入核心价值观说理的文书占比情况图

  可见,近三年来,河北省基层法院民事裁判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的文书占比呈逐年增长态势,数据走势向好。但是,各年份的总体占比还是普遍很低(高的年份2022年也不过0.245%),尚处于初级阶段。总体来看,自2021年最高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来,河北省各地基层法院对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案件裁判文书的重视程度明显大幅提升。

  (二)从分布地区来看,181份文书中,邢台地区基层法院的裁判文有43份,该地区基层法院民事裁判文书这三年的总量为67510份,占比0.064%;沧州地区基层法院的文书数量有38份,该地区基层法院民事裁判文书这三年的总量为114536份,占比0.033%;石家庄地区基层法院的文书数量有24份,该地区基层法院民事裁判文书这三年的总量为145124份,占比0.017%;唐山地区基层法院的文书数量有19份,该地区基层法院民事裁判文书这三年的总量为86616份,占比0.022%;保定地区基层法院的文书数量有15份,该地区基层法院民事裁判文书这三年的总量为125010份,占比0.012%;承德地区基层法院的文书数量12份,该地区基层法院民事裁判文书这三年的总量为76117份,占比0.016%;邯郸地区基层法院的文书数量有12份,该地区基层法院民事裁判文书这三年的总量为5808份,占比0.207%;廊坊地区基层法院的文书数量有6份,该地区基层法院民事裁判文书这三年的总量为64823份,占比0.009%;张家口地区基层法院的文书数量有6份,该地区基层法院民事裁判文书这三年的总量为44847份,占比0.013%;秦皇岛地区基层法院的文书4份,该地区基层法院民事裁判文书这三年的总量为30130份,占比0.013%;衡水地区基层法院的文书是2份,该地区基层法院民事裁判文书这三年的总量为51055份,占比0.004%。(该部分判决文书地域分布数据来源于Alpha工具的检索结果)(如图2所示)

河北各地基层法院181份民事裁判文书中融入核心价值观内容的文书数量情况图

  通过分析上述数据不难发现,鉴于各地基层法院法官文书制作能力不同抑或对核心价值观理解程度不同,各地对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一审裁判文书的工作效果相差较大,尤其邯郸地区(0.207%)和衡水地区(0.004%)的文书占比相差50倍之多。可见,河北各地在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的适用方面存在较大差异,适用效果参差不齐。

  (三)从分布案由来看,181份基层法院民事裁判文书主要分布在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物权纠纷等民事案由中有所体现。具体而言,分别为:合同纠纷115份,侵权责任纠纷19份,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5份,物权纠纷14份,其他为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的民事纠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人格权纠纷,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均为个位数数量。

  (四)从引用方式来看,181份裁判文书中仅仅简单引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词整体描述的有111份;具体引用核心价值观十二个词汇中的某个或某几个词汇的有70份。(如图3所示)

181份裁判文书中对核心价值观引用方式的分布图

  可见,一半以上的裁判文书(61%)还仅仅停留在“勉强为引而引”、“直接全盘引用”的状态,文书中并未对案件事实与核心价值观的某一层面进行连结分析,更未对核心价值观三个层面的具体价值内容进行剖析引用。

  (五)从说理方式上来看,181份裁判文书中在“法院认为”部分融入核心价值观之后,结合案情进行简单说理的有53份;结合案情进行详细说理的有25份;没有说理的有103份(如图4所示)。可见,181份判决文书中有57%的文书在融入核心价值观之后,并未结合案情进行说理,只是僵硬植入。

181份裁判文书中利用核心价值观说理方式的情况图

  (六)从适用模式上看:在援引法律规则后引用核心价值观补强证成的有38份;在援引法律原则后运用核心价值观补强证成的有11份;引用核心价值观直接证成案件事实合理性的有77份;还有55份文书是直接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内容(其中含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当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进行适用法律适用的选择,即文书中法官说理部分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没有关联。

  汇总以上维度的数据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河北省基层法院民事裁判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入过程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基层法院裁判过程中大多牵强附会的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词整体套来运用。在援引具体法律条文的内容来作为民事案件裁判依据时,没有将条文中的核心价值观要素进行准确定位,从而造成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依据援引次序较为混乱。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裁判文书中法律规则也援用了,核心价值观貌似也说了,但是利用核心价值观如何证成法律大前提没有体现,利用核心价值观如何对案件事实进行阐释说理也没有彰显。

  第二,核心价值观适用层面的精准度偏差,未对核心价值观三个层面进行区分,更未对具体价值观维度与案件事实进行准确解释。说理简陋化、碎片化现象突出。

  第三,事实与规范要素衡量的片面化样态。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勾连没有融贯性,对案情的分析与价值观的具体内容未进行有效衔接,法律证成僵硬刻板。

  三、比较与镜鉴:法条主义裁判立场(形式主义裁判立场)和实用主义裁判立场的实践比较与当下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之道

  法条主义裁判立场认为,成文法律规则其本义不做扩张的在民事裁判中被正式援引和适用,是制定法规则得以坚守的必然要求。法律规则与法律价值应泾渭分明的加以区分。法典的条文是裁判之根、司法之源,更应成为民事裁判的不二依据。从法源维度上,只有正式法源才可成为裁判文书的援引依据。至于法律价值抑或伦理习惯,不应该超越法典条文中的具体法律规则而被裁判者优先关注。司法裁判者的自由裁量权在法条主义裁判立场下,应当被极大压缩和谨慎适用。对此笔者认为,法条主义裁判立场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理念,也是中国社会向法治社会过度的加速器。对法条的尊崇,既是对法律权威本身的维护,也是以法条适用来彰显国民共同价值追求的有序途径。但不可否认的问题是,鉴于法律自身的静态性和相对滞后性,使得现行法面对纷繁杂芜的社会生活和层出不穷的疑难案件时,难免会出现“当法律存在空缺结构的可能或空白填补的必要,法律将存在不确定性”[4]。此时,法条主义的刚性便显得无所适从,但此刻倘若转向依靠个人的自由裁量,又难免出现裁判标准不统一和制定法遵守的沦陷的负面现象。

  从功利性的角度局部来看,实用主义裁判立场的视角貌似更为广阔,它囊括了经济学和社会学的视角,可以弥补上述法条主义裁判立场的短板。如美国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所指出的,“法官应当坚持一种向前看的裁判立场,做出对社群利益最大化的判决,而无须与过去的法律规则或先例保持高度一致”[5]。这种“向前看”的拓展性的法律思维,确实弥合了法条主义的刚性漏洞,其在实务操作方面将更有利于法官在裁判文书中拓展空间来融入核心价值观的要素,其在国家政策导向方面也更便于公共政策在司法裁判中的推广和延申。“实用主义希望法律规范总是可以灵活地调整其界限和范畴,以适应法律之外的社会实践”[6]

  经过以上比较,是否意味着核心价值观在裁判文书中的融入之道更应当秉持实用主义裁判立场呢?

  对此意见,笔者持审慎和保守态度。实用主义裁判立场虽然具有如上所述的优势,但并非无懈可击,也并不能保障核心价值观的司法融入一马平川。假冠以实用主义和利益最大化之名,行法律规则适用之外的灵活实践之实,则必然削弱法律规范的权威性和可预测性,陷入法官自由裁量权膨胀的窠臼,从而与法治国家建设的初衷背道而驰,也与法治价值的国民追求渐行渐远。故而,笔者看来,法律规范体系(正式法源)的完备和被充分援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成熟的标志之一,更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深层逻辑。恪守法条主义裁判立场,保证法条权威性、稳定性和法律后果可预测性,这既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也是在法律适用中对立法体系查漏补缺、继续完善的有效环节,倘若动辄引入实用主义之名而进行灵活裁判,势必对日趋完善的法治社会建设造成负面影响。根据《意见》第五条(《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五条: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官应当结合案情,先行释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再结合法律原意,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明晰法律内涵、阐明立法目的、论述裁判理由),司法裁判依据,要突出依法依规,突出法律规则优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施展要围绕法律规定大前提进行证成和围绕案件事实进行辅助性说理,核心价值观不可首当其冲的被司法裁判直接援引。《意见》第六条(《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六条:民商事案件无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直接依据的,除了可以适用习惯以外,法官还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以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作为裁判依据;如无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法官应当根据立法精神、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等作出司法裁判,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阐述裁判依据和裁判理由)更是对民商事案件裁判依据的援引次序做出清晰说明。

  四、选择与判断:核心价值观融入河北省基层法院民事裁判的路径选择

  (一)援引次序维度

  基层法院民事案件实现裁判结果的证成,在援引法律依据时,要以一般法律规则(也包括蕴含核心价值观要义的部分法律规则)作为第一援引次序,把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要义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则作为第二援引次序,把蕴含有核心价值观要义的个别法律原则作为第三援引次序,把普通的法律原则作为第四援引次序,把公共政策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第五参考次序:即在裁判过程中,首先适用与案件事实直接关联的明文的法律规则作为裁判依据来进行裁判;在没有这类法律规则的情况下,可以援引与核心价值观精神最为相似的法律规则来指导审判;以上二者都没有时,可以考虑参照包含核心价值观的法律原则来推动裁判;以上三者都没有时,可以把一般法律原则作为依据来指导裁判;最后才考虑把尚未入法入规的公共政策意义上的核心价值观来作为参考。正如上海财经大学于洋教授所言,“一是对于有法律规范可以适用的案件,应当优先适用法律规范,不得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取代法律规范。二是对于已经转化为法律规范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优先适用转化的法律规范,可以运用法律解释等方法揭示其意涵”[7]。当然,这只是在裁判依据角度进行的次序划分,在整个裁判说理的过程中,不管以哪个次序的法律依据作为参考,其过程中都可适用核心价值观对法律大前提和案件事实小前提进行阐释。

  (二)法律解释维度

  《意见》第九条(《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九条: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应当正确运用解释方法:(一)运用文义解释的方法,准确解读法律规定所蕴含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内涵,充分说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个案中的内在要求和具体语境。(二)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将法律规定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联系起来,全面系统分析法律规定的内涵,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三)运用目的解释的方法,以社会发展方向及立法目的为出发点,发挥目的解释的价值作用,使释法说理与立法目的、法律精神保持一致。(四)运用历史解释的方法,结合现阶段社会发展水平,合理判断、有效平衡司法裁判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推动社会稳定、可持续发展),提出了四种解释方法,即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和历史解释。结合上文数据分析,笔者认为,较其他三者而言,体系解释是基层法院裁判者面临的最大挑战。

  针对法律规范(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法官应将法律规范的立法目的和法益精神具体化、特定化,构建起法律规范、核心价值观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例如2021冀012民初6号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中,在“本院认为部分”法官既对民法典中诚信的法律原则进行了援引,又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诚信和友善两个个别价值进行了具体阐释,同时将法律原则、两个核心价值与具体的案件事实进行勾连、融合、说理,把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放在法律原则大框架下进行分析,并用核心价值观的精神进行辅助阐释,就是一个相对完整的体系解释的实例。

  在体系解释的过程中,法官可参照以下三个步骤:第一,积极找寻做出裁判所适用的法律规范背后的最多的价值维度,把能找到的尽可能多的价值维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三个层面、十二个价值进行匹配,笔者以为该环节可较多使用文义解释的方法;第二,若能运用多个具体的价值角度进行释法说理,那么要在多个价值之间构建连接,根据它们之间的逻辑脉络形成串联,笔者以为该环节可较多使用目的解释的方法,构建说理链条;第三,发掘最高院发布的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民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的法义精神,用以强化核心价值观与法律规范之间的证成过程,笔者以为该环节应注重目的解释和历史解释的方法,使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的价值导向更加符合社会时代背景。

  (三)法律论证维度:庭审五步法

  裁判文书的法律论证成功与否,依托于庭审过程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的程度,也依托于目光在法律规范、案件事实、核心价值观三者之间的穿梭效果。

  第一步,提炼。两造对抗,总结争点——检视适用法律规则(包括与核心价值观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则)的有无。

  第二步,勾连。利用法律解释检视法律大前提是否与核心价值观相关联。

  第三步,分类。前一步若关联,提炼案件蕴含的价值观要素,在核心价值观的三个层面进行对号入座。

  第四步,心证。五种审视:1.将目光在法律规则与直接对应的价值观之间穿梭。2. 将目光在法律规则与和其最相类似的价值观之间穿梭。3.将目光在案情与核心价值观之间穿梭。4.将目光在核心价值观的十二个价值要素之间穿梭。5.将目光在案件事实与非直接对应的其他价值观要素之间穿梭。

  第五步,说理。融入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法律修辞,将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结果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之中。

  五、结论

  基层法院的民事裁判文书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是民众感受司法公正的要求,也是诉讼纠纷案结事了的需要,其意义不言而喻。目前基层法院法官在政治要求和工作压力之下,在民事裁判文书中对核心价值观不得不“为说而说”、“随便说说”,颇有一种“为赋新词强说愁”的困境。核心价值观的司法裁判融入之道,不能落入被泛化应用和被粗略说理的境地,只有在法律依据上厘清援引次序、在法律解释上重视体系解释的熟练运用,在法律论证上嵌入标准化流程,方能绕过法学的好望角,在道德、信仰和法律之间达到平衡,在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之间真正实现人民群众看得见的公平和正义。
 


  参考文献:

  [1]陈金钊,法律渊源:司法视角的定位[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6):1.

  [2]孙跃、陈颖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法律方法[J],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1(4):51.

  [3] 孙跃、陈颖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法律方法[J],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1(4):51.

  [4][英]哈特,法律的概念[M],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24-146.

  [5][美]罗纳德·德沃金,身披法袍的正义[M],周林刚、翟志勇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23.38.

  [6][美]理查德·波纳斯,超越法律[M],苏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350-353.

  [7]于洋,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J],法学,2019(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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